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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20250826152733527
2025-08-30 1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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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保温建筑材料不属于商标分类中的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GPES保温板属于19类的非金属建筑材料。以下是关于建筑用保温材料商标类别归属的法律分析意见:
核心结论: 具备“建筑用”特定用途和功能的保温隔热材料,其核心类别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而非第17类“保温、隔热、隔音材料”。二者因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存在本质区别,在商标分类中构成互相独立的商品群组。
一、 分析依据与法律框架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这是商标申请商品分类的基础法律文件。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尼斯分类制定的执行标准,是审查员判断商品类似性的直接依据。
分类原则:商品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其中,功能和用途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商品名称相同但用途完全不同,则应分入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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