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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20210916100949257
2025-12-30 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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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相关规范要求,仅当土方开挖属于 “非地基基础类” 的临时性、辅助性工程,且开挖后不涉及地基承载力核验、不形成永久性基础持力层时,可不需要做验槽记录。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临时性基坑、沟槽开挖
用于施工临时设施(如临时办公区围挡基础、临时排水沟、施工便道基坑),且使用完毕后会回填恢复,不涉及永久性建筑地基的,无需验槽。
例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浅基坑,深度小于 0.5m 且无承重要求,开挖后直接回填碎石垫层即可。
非地基类的附属设施开挖
用于室外管网、化粪池、检查井等附属工程,但这些设施的基础设计明确为 “浅埋且不依赖天然地基承载力”,且有单独的地基处理验收资料(如砂石垫层压实度检测),可替代验槽记录。
注意:若附属设施位于建筑地基影响范围内(如距离建筑基础 3 倍基础宽度内),仍需联合验槽。
二次开挖且不扰动原地基持力层
建筑主体施工完成后,因后期改造进行的局部开挖(如室内加装设备基础、室外增设台阶),且开挖深度未超过原设计室外地坪,未扰动原地基持力层,并有原地基验收资料可追溯的,可不重新验槽。
有明确设计文件豁免的情况
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注 “该部位开挖无需验槽”,且附具体理由(如开挖区域为回填土区,后续将进行大面积换填处理),并经设计、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可免做验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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