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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14: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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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1.1.2 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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