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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20201206104141190
2021-03-13 17: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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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 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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