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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太阳圆
2021-06-01 17: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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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新的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来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1810/t20181010_237863.html
质监站的要求是合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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