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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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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
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先讲道理,不讲道理的话,这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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