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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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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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