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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文: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一份名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文件对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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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草案》与国务院728号令对比有哪些变化?


多条重要条款保留: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四条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二条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第七条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新增重要内容如下:

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资质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根据拖欠主体类型,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函询、督办和通报,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投诉处理时限为30日!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受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二十四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总处理时长最长不超过90日。


其他:


1、新增对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相关规定,具体见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增加了对恐吓、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扩大范围,提出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最后一款  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型企业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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