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业网 > 行业资讯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项目勘测设计、项目评审管理、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工程监理、项目资金与管理、项目变更及中止、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管理、管护移交、监督管理、专家及第三方机构管理。

(一)各级管理职责

市级负责行业管理和指导区域内的农田建设项目,牵头制定规划,组织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和监督评价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牵头制定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报告并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二)项目储备原则

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除特殊要求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要求编制项目规划。

(三)勘测设计职责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测绘、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将设计初稿下发到受益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代表,广泛征求项目区受益群众的意见后,形成设计成果。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负责。

(四)初步设计评审内容、程序

1.初步设计评审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初步设计图纸是否可行、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真实、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2.初步设计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实地考察、现场答辩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五)招投标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应招必招项目)的方式选取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严禁将同类型项目建设内容拆分成小标段,规避公开招投标。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应招必招项目)必须在市级以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单位对招标采购结果负责,中标单位对所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采购设备(货物)和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利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电子监督平台管理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同步监督,强化以“事中事后”为重点的平行监督模式。

(六)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处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到岗履职,人员构成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理单位职责

项目工程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农村局或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设备供应、原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

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要做到“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即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建设工期和控制工程质量;“三管”,即负责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八)项目变更终止条件

严格履行项目变更手续,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项目变更原则是非必要不变更。项目建设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扩大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或边实施边报批。

对变更较大不能按照原设计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能够按照新的设计方案实施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继续履行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对于确实不能组织实施的,终止实施并清算,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收回。

(九)项目竣工验收职责、条件、内容

1.职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项目全面竣工验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级竣工项目初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2.条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各项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四方验收并合格;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经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已制定落实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方案;已完成项目信息阶段报备和上图入库准备工作,并完成入统;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已经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内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后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账目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十)项目资金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支出和管理,依据《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专户,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串项使用。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做好以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十一)信息管理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通报制,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十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模式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总结归纳了“政府主导、村干部责任制、农民合作社管理、专人责任制、个人承包”五种模式。

(十三)各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监管职责。

县级农业农村局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是项目建设、保证资金规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法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省、市监督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四)专家、第三方责任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

项目评审、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专家对评审、验收意见及结论负责,在审计部门审计、财政监管部门绩效评价和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评审、验收阶段的重大问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资讯:
版权所有© 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保留一切权利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3300号京ICP备10012143号-11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层2010-8室 电话:010-51299114
在线客服

24小时销售服务电话

400-163-8866

微信购买专线:扫码直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