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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不含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条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的规定,不再区分工程等级等别,大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需执行本标准。 3.1.1 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条文说明] 新增。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对参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管理、责任落实等进行了规定,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体现本次修订“明确责任”“过程控制”原则。强调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1.2 单元工程划分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完成,并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 修订。删除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内容。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是否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按质量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3.1.3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在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条文说明] 修订。优化了单元工程验收程序。根据施工工艺和技术条件不同,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单元工程由若干工序组成,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在工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二是单元工程未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在检验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进行质量验收时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选择相应的验收程序。 3.1.4 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项目的检验应按均匀分布、具有代表性及有利于质量控制的原则布点。检验方法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1.5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和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6 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3.1.7 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本标准的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控制、检验和验收工作。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相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重点内容和要求。一是规定了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采用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求做好相应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记录,作为单元工程验收备查资料。 3.1.8 建设单位可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工具,进行质量数据采集、传输、存储、防护和处理,实现质量过程动态管控和质量验收信息化。 [条文说明] 新增。近年信息技术日趋成熟,并且已经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出了重要作用,故本次修订增加了建设单位可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工具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质量过程动态管理和质量验收信息化,提高水利工程验收环节的信息化程度,鼓励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 3.1.9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应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照片、音视频文件应准确反映质量状况,同时记载拍摄时间、地点和对应的单元工程等信息。记录资料的载体及相关信息、内容格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要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并对拍摄要求和信息记载提出了具体要求。 3.1.10 用于质量检验的各类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条文说明] 新增。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精度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至关重要,故提出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要求,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检测数据可追溯。 3.1.1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见附录A)经签字、复印后盖章,建设单位保存1份,其他参加验收的单位各保存1份。 2 采用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验收后根据需要打印输出保存。电子文件应采用电子签名。 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和验收表的文档规格宜采用A4(210mm×297mm)。 [条文说明] 修订。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表保存作出进一步规定,对档案纸张规格、数量和电子档案文件处理等提出要求。要求参验单位均要保存1份,最大限度避免资料遗失。 3.1.12 未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工程,本标准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文说明] 新增。鉴于目前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未要求实行监理制,因此对未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工程,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承担。 3.1.13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施工内容,其质量验收标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制订。 [条文说明] 新增。明确施工中遇到本标准中尚未涉及的施工项目或内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定验收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3.2.1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 检查发现的与该工序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 3 工序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合格。 [条文说明] 修订。 2 将检查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纳入了工序验收条件。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包括参建单位现场检查及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强调工序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有遗留。
3.2.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序按本标准及时进行检验,并填写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1-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组织验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在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2)中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条文说明] 修订。取消了关于“评定、复核”用词,进一步明确各验收主体责任,体现“明确职责”的原则。条文中“质量责任人”是指施工单位以正式文件明确授权可以代表施工单位在相应的质量检验、验收文件上签字的人员(余同)。将原标准中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分解为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两张表格”,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检验表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检查、检验情况在质量验收表中填写验收记录和意见。强调出现检验项目不合格情况,要及时落实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2.3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条文说明] 修订。对原标准规定的单元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了调整。鉴于“三检制”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各地各企业做法都不尽相同,故不再将初检、复检资料纳入质量验收条件。将自检记录、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资料统一归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的要求按3.1.5条、3.1.6条及附录A执行。
3.2.4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一般项目中逐项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且不符合点不应集中。 2 各项验收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修订。本次修订重点“聚焦”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只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不再区分主要工序和一般工序,取消优良等级标准内容,体现“验评分离”的原则。 主控项目是对单元工程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要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一般项目指对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原标准规定合格率达到70%以上者为合格,但随着近年来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快速发展,水利行业总体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同时适当借鉴其他行业验收标准,将一般项目检验合格率要求由70%提高到了80%。
3.2.5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申请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 631.1—2025)
3.3.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施工内容)已完成,施工现场具备验收的条件。
2 检查发现的与该单元有关的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成或有明确结论。
3 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修订。
2 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包括参建单位现场检查及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单元工程验收前要求处理完成;对于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的质量问题可以延后处理,但要有明确的处理措施方案。
3.3.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施工单位对已经完成施工的单元工程,按下列要求申请验收:
1)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完成全部工序验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见附录A表A.0.2-1),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h内组织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1-3)中填写工序的验收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2) 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按3.2.2条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检验,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见附录A表A.0.2-2)中填写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见附录A表A.0.3)。
3.3.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包括: 1)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表及备查资料。 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及备查资料。 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还应有施工质量验收签证表。 [条文说明] 修订。对原条文部分表述进行修订,根据施工工艺和技术条件不同,将单元工程验收分为两种情况,规定了各类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提交的资料。
3.3.4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所含工序验收全部合格。 2 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检验项目质量符合3.2.4条1款要求。 3 各项验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修订。原标准规定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有合格和优良标准,本次修订主要变化:取消了优良等级,只规定验收合格标准。
3.3.5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或联合验收小组应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签署“不合格”结论,并提出处理要求。处理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验收通过。 3 处理后的单元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设计及监理等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可通过验收,但均应按附录B进行质量缺陷备案,并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的验收意见中载明缺陷备案情况。 [条文说明] 修订。对原条文部分表述进行修订,提出了单元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理措施方案。需要强调的有:经过处理后的单元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验算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通过验收,但要按照要求进行缺陷备案,在验收意见中载明缺陷备案情况,并因此对应增设了附录B“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来源:水利工程技术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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