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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参加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1. 所含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施工质量验收。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已完成。 3. 相关文件齐全。 4. 施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5.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如有时)。 6.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有具体处理意见且不影响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 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合格。 3. 单位工程相关文件齐全。 4.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文件、分析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1. 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2.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 3. 工程外观质量。 4. 相关文件整理情况。 5. 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1.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2.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文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和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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