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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机构;
(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
(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
(五)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五)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向管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将违规行为推送信用平台。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构应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故超时限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备案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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