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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建发〔2009〕12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在2009年3季度申请资质延续。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季度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凡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取得期限满3年前一季度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完成网上申报,甲级咨询企业需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申报。
 (三)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严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网上申请材料同时上报。
 (四)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进行初审时,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的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实地核查工作可结合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抽查工作开展,对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市场行为、执业及成果文件质量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乙级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结果。甲级咨询企业的资质延续结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公布。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到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换领新的资质证书。资质延续后的乙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3位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资质证书级别

换发证书年份

批准公告年份

浙江代码33

市地代码

顺序号


 (七)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作废。

浙江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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