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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级竣工验收抽查

一、抽查项目数要求

根据现行规章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省级竣工验收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第二十六条: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成效的意见》(农建发〔2022〕3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好“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的工作规定,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

3.《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第三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当年竣工项目进行抽验复核。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监督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应当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鼓励结合实际提高抽查比例。

由此可见,省级竣工验收抽查的最低比例统一为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总数的10%。举例说明:①若某省当年竣工验收项目为10个,则抽查项目数应为1个;②若当年竣工验收项目为8个,抽查项目数也应为1个(因10%的基数不足1个时,应按至少1个执行);③若当年竣工验收项目为14个,抽查项目数应为2个(即14 × 10% = 1.4,向上取整)。

二、抽查工程数要求

工程设施的数量与质量,是竣工验收重点查验内容。关于省级抽查多少数量的工程设施,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主张,对抽中项目的全部工程设施实行逐项、全覆盖核查,严格对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第十一条相关要求: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通过全面查验,杜绝选择性抽点验收带来的人为偏差,完整、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真实数量与实际质量状况。

第二种观点提出,文件中“严禁按比例验收”的约束对象为项目竣工验收实施主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非竣工验收主体,省级抽查本质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市县竣工验收履职成效开展的监督复核。采取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工程设施对其数量、质量核查,即可实现“反向核验市县验收履职情况”的监督目标。

近年来,单个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设施数量大幅增加,若在省级抽查过程中对抽中项目实施全域全覆盖核查,实操难度大,也与省级抽查旨在监督复核市县竣工验收履职情况的工作初衷不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宜综合考虑当年的项目数、标段数、设施数,合理确定工程设施抽查比例。

来源:高标农田建设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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