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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规程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粤农农〔2026〕5号)、《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6〕1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统一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实施流程与管理规范。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3 项目法人应在单项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试用,试用期限为3至6个月。原则上,项目试用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1)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2)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调整变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6)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1.5 单项工程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项目初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原则通过、不合格三个等级。
1.6 项目验收重点核查四大核心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完成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施设备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以上内容作为判定项目验收结论的核心依据。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照本规程验收条件及验收内容,全面梳理、逐项登记各类问题,由验收单位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时限、责任主体,实行“发现-交办-整改-复核-销号”闭环整改管理机制。
(1)所有工序通过验收或质量评定合格;
(2)前期核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全部闭环销号整改。
(1)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等发票、出厂合格证明、合规进场试验报告;
(2)施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中间材料开展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对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开展抽样检测情况;
(4)工序验收或质量评定情况;
(5)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完整影像、台账等可追溯资料;
(6)初步设计及调整变更批复的单项工程建设数量;
(7)单项工程实体质量;
(8)上级文件要求及规程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2.3.1 施工单位提请项目法人开展单项工程验收。
2.3.2 项目法人成立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应当对照单项工程批复建设内容,核查建设数量、工程实体质量等。验收组应当详细记录验收情况、存在问题,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2.4 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但存在遗留问题的,项目法人发送问题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1)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未达到批复标准且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或工程建设位置与批复方案不符、擅自移位建设;
(2)工程实体质量不达标,经项目法人组织质量检测,核心指标未达到行业规范最低标准;或达到了行业规范最低标准,但不满足设计标准,经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单项工程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满足农业生产使用需求。
2.6 项目无本规程2.5条不合格情形,仅存在下列问题的,纳入单项验收遗留问题管理,限期整改销号:
(1)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未完全达到批复数量,但偏差在行业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
(2)工程质量检测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但满足行业规范最低合格要求,经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经各参建单位确认,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设施设备可正常稳定运行、仅存在外观瑕疵,如表面裂缝、蜂窝麻面、构件锈蚀等问题;
(4)关键材料进场核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时,四方参建单位未在现场显著位置开展举牌验收;
(5)原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机械租赁等资金入账凭证、支出手续等不完整、不规范;
(6)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项目调整变更等项目过程管理不规范;
(7)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等无出厂合格证明或合规进场试验报告;
(8)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范对原材料、中间材料开展见证取样送检,未对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开展抽样检测;
(9)隐蔽工程未完成四方验收即覆盖施工,未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隐蔽工程施工资料及技术档案;
(10)未完成工序验收或质量评定,擅自开展下一道工序施工;
(11)其他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功能的问题。
3.1 组织试用。项目完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管护主体开展工程设施试用。试用期间发现问题的,由项目法人牵头督促参建单位完成修复、整改或重建;未发现问题、运行状况良好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出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用情况确认函》(附录A),正式完成试用工作。
(1)所有工序通过验收或质量评定合格;
(2)所有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3)工程设施试用通过;
(4)前期核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全部闭环销号整改。
(1)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等出厂合格证明或合规进场试验报告;
(2)施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中间材料开展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对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开展抽样检测情况;
(4)工序验收或质量评定情况;
(5)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完整影像、台账等可追溯资料;
(6)初步设计及调整变更批复的单项工程内容以及四方联合验收情况;
(7)各级财政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
(8)原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机械租赁等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包含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凭证、支出手续等完整性、规范性情况;
(9)项目过程管理情况,涵盖法人履职、招投标管理、合同履约、施工管控、工程监理、项目调整变更、单项工程验收等工作情况;
(10)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成效,重点核验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数量、实体质量,以及项目区田面整治、灌排配套、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实际成效;
(11)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确认函及相关佐证材料;
(12)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集及整改落实情况;
(13)上级文件要求及规程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3.4.1 提出初步验收申请。项目通过试用后,由项目法人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初步验收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明确项目已满足初步验收各项条件。
3.4.2 组建验收组及开展验收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建验收组开展初步验收。验收组由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
(1)组建工作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工作组并组织初步验收,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工作。工作组由区农业农村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有)组成。
工作组负责项目建设资料审核,起草初步验收报告,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对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验收,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工作组应如实填写《工程设施全覆盖检查记录表》(附录B)、《地块全覆盖检查记录表》(附录C),并签字确认。
(2)组建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省级农田建设专家库,随机抽取工程、水利、农业、电力、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和省级专家库管理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232号)管理。
专家组根据现场抽查和资料审查情况,对工作组提交的初步验收报告进行审议,经质询、讨论并形成专家意见。
初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单项工程现场核查复核情况、试运行情况、问题清单及整改要求、初步验收结论等内容,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名确认。
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也可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参会。验收组应当深入项目区,主动听取种植户、管护主体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3.5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初步验收报告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对完全合格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合格意见。对整体合格、存在遗留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经整改完成且复核合格后,出具初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3.6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明确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及管护机制。
(1)建设任务未完成,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未达到批复标准且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或工程建设位置与批复方案不符、擅自移位建设;
(2)工程实体质量不达标,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质量检测,核心指标未达到行业规范最低标准;或达到了行业规范最低标准,但不满足设计标准,经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各类工程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满足农业生产使用需求;
(4)未按要求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代表意见,或群众合理诉求未落实整改;
(5)单项工程未完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联合验收;
(6)未取得正式调整批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
3.8 项目无本规程3.7条不合格情形,但存在下列问题的,纳入初步验收遗留问题管理,限期整改销号:
(1)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未完全达到批复数量,但偏差在行业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
(2)工程质量检测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但满足行业规范最低合格要求,经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经各参建单位确认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3)设施设备可正常稳定运行、仅存在外观瑕疵,如表面裂缝、蜂窝麻面、构件锈蚀等轻微质量问题;
(4)关键材料进场核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时,四方参建单位未在现场显著位置开展举牌验收;
(5)各级财政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
(6)原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机械租赁等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凭证、支出手续等不完整、不规范;
(7)法人履职、招投标管理、合同履约、施工管控、工程监理、项目调整变更等过程管理不规范;
(8)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等无出厂合格证明或合规进场试验报告;
(9)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范对原材料、中间材料开展见证取样送检,未对构配件、设备、农用物资开展抽样检测;
(10)隐蔽工程未完成四方验收即覆盖施工,且未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隐蔽工程施工资料及技术档案;
(11)未完成工序验收或质量评定,擅自开展下一道工序施工;
(12)其他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功能的问题。
(1)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项目设计变更、合同调整的,按正式调整变更批复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完成全套竣工图绘制,包含竣工总平面图、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完整覆盖项目全部工程设施及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3)所有工程设施、设备运行稳定,各项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4)全部单项工程已完成四方联合验收且结论合格;
(5)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6)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拨付与支付;
(7)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8)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9)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10)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
(1)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变更批复内容、建设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2)各级财政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3)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包含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凭证、支出手续等完整性、规范性情况;
(4)项目管理情况,涵盖法人履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项目调整变更、四方验收、初步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5)项目建设情况,重点核验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6)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7)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8)项目上图入库情况,包含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
(9)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10)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移交工作开展情况;
(11)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结果及复核情况;
(12)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完整影像、台账等可追溯资料;
(13)上级文件要求及规程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4.3.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报告及批复、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4.3.2 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照本规程4.1条竣工验收条件开展审查。对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出具整改意见,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闭环销号整改,具备条件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4.3.3 组建验收组并开展现场验收。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建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成。
(1)组建工作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工作组并组织竣工验收,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结果复核工作。工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有)组成。
工作组负责项目建设资料审核,起草竣工验收报告,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对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验收,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工作组应如实填写《工程设施全覆盖检查记录表》(附录B)、《地块全覆盖检查记录表》(附录C),并签字确认。
(2)组建专家组。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省级农田建设专家库,随机抽取工程、水利、农业、电力、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和省级专家库管理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232号)管理。
4.3.4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工作组起草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说明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标准及工作建议。专家组根据现场抽查和资料审查情况,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议,经质询、讨论并形成专家意见。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4.3.5 出具验收结论及成果运用。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正式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4.4 项目存在本规程3.7条初步验收不合格负面清单任一情形的,竣工验收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4.5 项目无本规程3.7条不合格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判定为原则通过,相关问题纳入竣工验收遗留问题清单限期整改:
(1)存在本规程3.8条初步验收遗留问题任一情形的;
(2)项目档案整理、组卷、归档不规范,存在资料缺项、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3)其他不影响项目整体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
5.1 强化问题整改追责管理,对初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逾期未闭环销号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项目法人;对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农业农村局予以通报,或约谈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5.2 对于缺失、无法回溯的工程资料、隐蔽工程影像等关键资料,严禁通过造假方式补齐整改。可通过结构安全性论证、依规扣除对应工程价款、完善竣工图纸、依据合同追责处罚等合规方式处置整改。
5.3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NY/T 4730-2025)等标准,开展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作。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5.4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区农业农村局须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归属,完成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移交包含工程设施编号、数量、规格参数、位置信息、资产价值等内容的完整资产清单,同步明确后续管护标准、管护要求。
5.5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图入库工作要求,按时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报备工作,确保上图入库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5.6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项目公示标牌,公开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核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7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项目抽查、督导检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时限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复核销号。
5.8 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被验收项目、参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9 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市、区两级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专家、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若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溯源、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0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广州市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第二次修订)》(穗农函〔2025〕16号)同时废止。
5.11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广东省现行农田建设、验收、管护、质量管理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正式文件为准。本规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及行业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B 工程设施全覆盖检查记录表
附录C 地块全覆盖检查记录表
附录D 资产交付协议(示范文本)
附录D 之附表资产交付清单
附录E 单项工程验收表格式
附录F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附录G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附录H 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I 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J 监理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K 设计工作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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