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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4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5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6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7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注意事项 项目档案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凡分期或分机组的项目,应在每期或每机组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项目档案移交时,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如建设单位同时也是生产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则无项目档案移交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 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当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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