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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建设部最新规定,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全员的职责划分及工作内容

职责划分

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 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七)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项目安全总监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 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 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 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 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
3.200 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及时报备。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 次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 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兼职安全巡查员、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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