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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第2.0.2条关于竣工结算定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10.《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第9.4.1条规定:施工单位完成所有合同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1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1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
似乎竣工结算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其竣工结算应在竣工决算之前进行,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结算时出现“未完工或不合格内容纳入结算”的争议,宜在项目初步验收后或者承包人能提供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的前提下,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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