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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间的规定

文中的观点是“各标段工程在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发包人审查”。该观点引发业内同仁的广泛讨论,主要形成三种不同意见:一部分业内同仁认同博主的观点;一部分认为,项目完工且完成四方验收后,即可开展竣工结算;还有另一部分认为,竣工结算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开展。仅供参考

今天根据相关法规规范,进一步分析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规定。
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一项为: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条件,要求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其中包含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 )第18.4.3条也明确要求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之一。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 )第18.3.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确认”。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10.1.4条规定: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9.《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第2.0.2条关于竣工结算定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10.《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第9.4.1条规定:施工单位完成所有合同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表。

1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12.《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

似乎竣工结算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其竣工结算应在竣工决算之前进行,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结算时出现“未完工或不合格内容纳入结算”的争议,宜在项目初步验收后或者承包人能提供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的前提下,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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