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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须设专职安全总监,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迎来安全管理重磅新规!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系统性规定。


新规一方面抬高了安全岗位的任职门槛,要求企业与项目两级安全总监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资格;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关键岗位的刚性配备要求,为安全管理人才开辟了清晰的职业发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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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须设专职安全总监且应具备注安师资格

  • 企业层面: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 项目层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0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硬指标”

  • 企业层面最低配备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企业层面最低配备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2.5000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3.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综上,新规对安全管理岗位与人员配备的明确要求,为行业创造了刚性的就业需求,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晋升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性保障,整体构成重大利好。


03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新规分别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安全总监明确了8项与11项安全生产职责,这些职责在《安全生产法》既有框架上进行了系统的细化与扩充。


  •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依据相关标准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此外,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显著强化了其法定安全职责。


  •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综上所述,该办法精准界定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到一线安全管理人员等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要求系统而具体。这标志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资源,履行更严格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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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硬门槛”
新规分别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安全总监明确了8项与11项安全生产职责,这些职责在《安全生产法》既有框架上进行了系统的细化与扩充。


  • 企业安全总监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 项目安全总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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