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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2025版)

8.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3.2 项自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委托(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8.3.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3.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
2 竣工技术预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或作出安排。

8.3.5竣工验收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观看工程建设声像文件。
4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5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7查阅竣工验收相关文件
8 对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9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

8.3.7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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