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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一般规定

一、 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二、 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

三、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四、 施工单位应按SL/T631.1~SL/T631.8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

五、 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六、 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应使用。
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进场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等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八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九 单元工程验收应按SL/T631.1~SL/T631.8执行

十 质量缺陷备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且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为合格;
2)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单位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3)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2 质量缺陷需要处理的,应附处理方案及消除质量缺陷验
收记录。
3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文件。

十一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人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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