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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工程交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形成交接记录。
9.1.2 工程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实体。
2工器具及其备品备件。
3项目档案。
4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接内容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9.1.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验收之日算起,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执行。
9.1.5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2工程移交 9.2.1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并形成移交记录。
9.2.2 工程通过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等后,项目法人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工程部分移交
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实体。
2其他固定资产
3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
4项目档案。
5其他应移交内容
9.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并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2 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3.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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