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新《验收规程》适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1、2、3级堤防,即适用本规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由此可见,竣工技术预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解读:本条规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条件即为竣工验收的条件。8.1.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原则上谁批准、谁验收。3 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7 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9 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具备的11项条件,其中满足一定运行条件要求与原规程一致。其他部分条件看似很简单,但要求从工程实际来看并不容易达到,如“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等,这些因素不受水利行业或部门控制,往往取决于政府或其他行业部门。8.1.5 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项目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未完成,并满足8.1.4条其他竣工验收条件,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明确了大中型水利工程未完成尾工所占概预算总投资的最大比例要求,预留尾工投资是依据SL/T19—202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5.1.3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大中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确定,同时要求尾工工程不得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用,并已做出实施安排,才可进行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自查工作。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3 竣工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抽检。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和竣工抽检。一是新规程不再单独要求“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自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围绕8.1.4内容展开即可。二是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内容要求在SL67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导则》中有具体规定,新规程中不再重复要求。三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内容及要求由委托方在检测合同中明确,竣工抽检费用应纳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费。8.1.7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申请要求,其中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和附件。8.1.8 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解读:本条规定了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理方法,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删除了“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的程序要求,竣工验收自查属于准备工作,不属于法定程序。8.1.10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解读:本条规定了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理方法,即履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手续。本条给部分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工程长期烂尾的困境。8.1.11 工程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2 工程完工验收可按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解读:新《验收规程》引入了“工程完工验收”的概念,“工程完工验收”依据的是《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水建设〔2022〕217号)第三条,目的是解决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的验收问题,这对推进水利工程验收和投入使用具有极大的利好。8.2.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持单位,明确要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要求。8.2.2 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专家组成员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通知的人员和相关单位要求。即通过条款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主持单位的通知义务。8.2.3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解读:本条与原《验收规程》8.4.2要求一致,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的工作开展形式。2 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 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解读:本条强调历次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遗留问题、尾工工程安排情况及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是竣工技术预验收检查的内容。其中“历次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阶段等验收。专业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是竣工技术预验收检查的内容,故在条款中增加“专业验收”,同时将“工程施工质量”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2 听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工作报告。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如有时)、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如有时)、工程安全监测报告(如有时)。解读:本条明确了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程序,需要注意如下内容:一是“有关文件”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文件等。二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规定,大型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技术鉴定,故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后增加“如有时”。三是根据水利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竣工抽检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故工程质量竣工抽检报告后增加“如有时”。四是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和运行管理工作报告。8.2.6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解读:本条从原《验收规程》8.4.1条中单独摘录成条,内容无实质性变化。8.2.7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解读:本条明确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与原《验收规程》8.4.5条一致。8.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以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解读: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求,与原《验收规程》8.5.1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新《验收规程》将“工程投资方代表(如有时)”可参加修订为参加,突出体现工程投资方的重要性。8.3.2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时)、监测(项目法人委托时)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解读:本条扩大了竣工验收的参加单位,在原《验收规程》8.5.2的基础上增加了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监测单位以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的要求。但要注意,新增的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监测单位并非被验收单位,这些单位参建会议主要是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8.3.3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应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解读:本条规定了被验收单位的具体范围,其中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应为甲供材时的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再次强调一下,检测、监测单位不是被验单位,无需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解读:本条主要是强调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前置条件是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9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解读:本条在原《验收规程》8.5.3条的基础上进行编辑性修改,将验收会议程序内容由7项调整为9项。增加了“对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8.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8.3.7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