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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223-20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重点条文学习解读七: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形成交接记录。
解读:本条明确了工程交接的具体要求,即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此外,新《验收规程》删除了“投入使用验收”。个人认为由于投入使用验收属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主决定的阶段验收内容,如果事实上进行了“投入使用验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交接,否则对施工单位不公平。
9.1.2 工程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实体。
2 工器具及其备品备件。
3 项目档案。
4 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接内容。
解读:本条细化了工程交接的内容,明确工程交接的主要内容。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解读:本条明确工程交接和工程质量保修书递交应同时进行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验收之日算起,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执行。
解读:本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进行修改。
9.1.5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交接只意味着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照管义务结束,但是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保修义务仍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9.2 工程移交
9.2.1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并形成移交记录。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移交的要求,工程移交在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项目法人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此处要注意工程交接和工程移交的区别。
9.2.2 工程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完工验收等后,项目法人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
解读:本条明确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宜进行移交,这也证明9.1.1条关于“投入使用验收”后进行工程交接的分析是正确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完成了工程交接,项目法人才能与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移交。二者存在逻辑关系。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实体。
2 其他固定资产。
3 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
4 项目档案。
5 其他应移交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工程移交除了工程实体及工程档案外,还有资产及其他应移交的内容等,其中资产包括除工程实体外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应移交的内容等。
9.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并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项目法人为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的责任单
9.3.2 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解读:本条明确项目法人撤销时,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的责任单位。
9.3.3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或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解读:本条明确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有关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项目法人已撤销的,有关单位是指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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