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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活动,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解读:依据《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通知》(水国科〔2021〕70号),对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修订,并将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部分内容并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彻底实现“验评分离”。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解读:新《验收规程》取消了SL223—2008条文中关于投资渠道的限制,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应当执行本标准。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活动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没有具体办法之前,个人认为参照本标准执行也未尝不可。现在就看哪个省最先响应,率先出台新《验收规程》基础之上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了。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
解读:新《验收规程》取消原规程“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的验收分类方法,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按“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分类。相较于原规程,该分类方式本质上仅增设了“专业验收”,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修改为“合同工程验收”,其他验收内容基本与原规程一致,只是相关的验收条件、程序、细节要求有所调整。
1.0.4 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也可将相关验收类别的工作合并进行。
解读:将原规程中的“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新规程增设的“工程完工验收”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增设的验收类别,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是否组织相关验收。
其中可合并的验收工作环节指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可以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验收一并进行,该要求与原规程一致。
合并验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合并验收的前提是所合同的验收条件同时满足;二是合并验收只是验收程序的合并,并非验收成果的合并,原则上验收结论需要分别出具,即分别出具验收鉴定书。如合同工程与单位工程合并组织验收,需要分别出具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L/T631.1~SL/T631.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JTG F8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2 分部工程separated part project
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
解读: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术语在SL176 2.0.5条的基础之上删除了主要分部工程的表述,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是质量评定的产物,“验评分离”后无需再明确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
2.0.3 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依据建筑物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验收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施工部位(层、块、区、段)或施工项目,每一施工部位、项目为一个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
解读:关于单元工程术语是在原SL176规程2.0.6条单元工程术语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单元工程的划分方式对单元工程的描述进行细化,明确单元工程可按照施工部位或施工项目两种方式进行划分,与SL/T631-2025术语中的单元工程表述一致。
2.0.4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观察以及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解读:外观质量术语解释与原SL176规程2.0.12基本一致,增加了“观察”的外观质量验收方式。(外观质量涉及的细节问题较多,关于外观质量的详细解读分析,在后续文章中会专门解读,敬请关注)
2.0.5 验收acceptance
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的活动。
解读:“验收”为新版验收规程新增术语,“验收”是对水利水电工程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活动。此处的验收与SL/T631-2025术语中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本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过程控制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的活动)不一致,表述上更为宏观。
2.0.6 专项验收speci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设施档案等进行的验收。
解读:专项验收为新增术语,原验收规程虽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但未明确专项验收具体术语定义,新规程通过术语定义明确水利水电工程专项验收包括的主要项目。
2.0.7 专业验收professional acceptance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交通、电力、建筑、市政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专业工程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的验收。
解读:专业验收属于新增术语,术语中明确了专业工程的主要类别,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孪生)工程在新《验收规程》中被划设为专业工程类别之中。
3 基本规定
解读:本章为新增章节,根据原规程第1章有关条款编写。明确验收组织的建立原则、验收资料制备、验收过程争议处理以及验收工作的依据、验收费用来源、验收计划制定及报送等,并对专业验收和专项验收提出相关要求。
3.0.1 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解读:明确验收组织机构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
3.0.2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 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调整概算文件。
3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解读: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根据原验收规程第1.0.4条修改。其中标准包括相关规程规范、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变更等所有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3.0.3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按规定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验收工作计划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报送。
解读:行政管理要求不写入技术标准,新规程删除了SL223—2008中2.0.8条关于将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内容,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因此,验收工作计划备案程序仍需履行。
3.0.4 验收文件分为提供文件和备查文件,验收提供文件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验收备查文件清单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
解读:根据原验收规程第1.0.12条修改,本条将原条文中的"资料"修改为"文件"。其中提供文件是指需分发给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的文件。备查文件是指按要求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根据需要查看的文件。
3.0.5 项目法人应统一组织验收文件制备,并按相关规定对验收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3.0.6 有关单位应保留验收相关记录,按要求提交验收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解读:本条的有关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3.0.7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接、移交使用。
解读:本条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的具体执行要求。
3.0.8 各类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的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随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解读:本条明确各类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要求书面记录、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并随验收鉴定书归档。
3.0.9 专项验收和专业验收应执行相关规定。
解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专项验收主要有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工程、档案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专业验收主要有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信息化(数字孪生)等。
3.0.10 除另有规定外,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解读:该条与原规程1.0.7要求一致,明确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的最低人数。但是删除了验收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可以理解为验收成员存在争议问题时,应独立发表意见,只要验收结论经2/3及以上人员同意验收应予以通过。保留意见按要求记录在鉴定书中。
3.0.11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解读:工程验收费用一般包含竣工验收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验收会议筹备等专项用于工程验收的费用。验收费由项目法人列支,原则上不允许再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列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不能将验收费通过任何方式转嫁给施工单位,往小了说违反规定,往大了说破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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