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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等专项验收); 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后,项目法人按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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