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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如何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项目法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3)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2.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项目法人:

(1)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

(2)施工单位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的,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施工单位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6)发现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5.发生暂停施工情形时,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若项目法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6.若由于项目法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施工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施工单位。

7.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的指示中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的影响和损失。

8.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施工单位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上述第1条、第2条和第3条(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施工单位执行;若属于上述第3条(2)~(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施工单位执行。

9.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10.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指示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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