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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平行检验

一、什么是平行检验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指出: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在开展监理工作时,我们常听到“平行检验”和“平行检测”两个专业术语的概念,在我看来这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一回事,平行检测是平行检验的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 631.1~8-2025),平行检验是指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独立检测试验活动。目的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测量手段,对施工单位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平行检测是指在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平行检验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与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等是监理单位控制施工质量的主要工作形式。

二、费用由谁出?

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除了工程费,县级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一般称为“其他费”)。本条文所指工程检测,一般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全过程检测以及平行检测。

参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2.14条还规定,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农田建设项目其他费占比受限,在具体实践中,建设单位一般会与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项目、频率、费用等条款,平行检测费用通常包含在监理费中。

三、如何开展平行检验?

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平行检验时,应在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抽检;工程实体质量的平行检验应按照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覆盖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等。工程监理人员应分析平行检验结果、检测报告结论等,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平行检验方法一般包括:

①目测法:通过感官检查(观感法)初步判断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

②量测法:使用工具或仪表测量工程材料或实体数据,然后与标准数据进行对比;

③实验法:通过现场或实验室理化实验获取分析数据。实验法是平行检测的重要方法。

3.1 平行检测数量

监理单位取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含原材料、中间产品以及混凝土工程所涉及主要材料)试样应不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3%,重要或关键部位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含土方工程所涉及相关材料等)试样应不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5%,重要或关键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单位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3.2 平行检测实施

平行检测是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的与施工单位测量、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的对比性检测。参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等工程施工监理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的检测,平行检测实施如下:

(1)需要通过实验室试验检测的项目,如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砂石骨料常规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砂浆强度检测、混凝土掺加剂检测、土工常规检测、砂石反滤料(垫层)常规检测、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沥青及其混合料检测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试样的选取应由监理单位确定。现场取样宜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监理单位实施。

(2)工程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测试验,监理单位可不进行平行检测。专项检测试验一般包括: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金属结构设备及机电设备检测、电气设备检测、管道工程压水试验等。

(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检测可能对工程实体造成结构性破坏的,监理单位不做平行检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实施。

3.3 平行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一致时的处理

由于受随机因素的影响,平行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存在偏差是必然的。偏差应区分正常误差和系统偏差。只有发现系统偏差,才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若原材料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双倍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若不合格原材料已用于工程实体,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必要时可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设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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