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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等。特大桥、特长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可独立进行竣(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条件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包含工程质量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交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认为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时,向项目法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日内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组应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报告。

  交工验收组应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

  交工验收组应根据检查和审查情况,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交工验收意见。

  项目法人负责起草交工验收报告,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执行情况、交工验收时间、交工验收组成员名单、交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分以合同段为单元,采用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各分项工程评分值乘以相应权值后相加,再除以权值之和。

  合同段内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其工程质量经检验均合格,则该合同段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合同段内有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合同段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三、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通车试运营2年后。对于特大桥、特长隧道、大型水运工程等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验收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并自査报告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查报告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工程决算、档案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应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等。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检查和审查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工程决算、档案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工程决算与审计、档案与环保、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议,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交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进行审批。

  3.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工程决算、档案等进行评分,加权平均后作为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值。

  工程质量评分以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竣工验收检查情况进行评定。

  参建单位工作评分主要依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及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工程决算评分主要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进行评定。

  档案评分主要依据档案验收情况进行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四、验收组织

  1.交工验收组织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代表组成。

  交工验收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担任,副组长可由相关单位代表担任。

  交工验收组应下设工程质量检查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造价检查组、资料审查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检查和审查工作。

  2.竣工验收组织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下设工程质量检查组、参建单位工作检查组、工程决算检查组、档案检查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检查和审查工作。

  五、验收文件

  1.交工验收文件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包括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

  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表、工程管理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

  其他相关文件,如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记录等。

  2.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交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表、工程管理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竣工决算文件等。

  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包括项目法人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等。

  档案验收报告。

  环保验收报告。

  其他相关文件,如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记录、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验收费用

  1.交工验收费用

  交工验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主要用于组织交工验收会议、聘请专家、检测费用等。

  2.竣工验收费用

  竣工验收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用于组织竣工验收会议、聘请专家、检测费用、审计费用等。

  七、附则

  1.解释权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2.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竣交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来源:检验检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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