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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起始时间,往往有较多争议。那么,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中开工时间”、“启动开工会的时间”、“施工许可证时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有关工程规范标准,梳理几者之间关系。
一、开工令中开工日期作为工期起始日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开工日期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
工程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报审,经监理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其依据是:
1、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一般约定开工日期指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由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时间。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5.1.8条及附录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条文解释。
第5.1.8: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签认;
3)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附录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A.0.2条文解释:建设单位对《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3、对有异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4、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7.3.2: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开工日。
二、开工令签署是有法定前提
法定前提是取得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须具备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确定施工企业、有资金及图纸、质量安全措施等条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来源:从事监理的工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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