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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一般规定(2025版)

8.1.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8.1.2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8.1.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

8.1.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3 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 12个月。

4 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

5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6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

7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8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9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8.1.5 大中型工程有不超过批准项目概(预)算总投资3%的尾工未完成,并满足8.1.4条其他竣工验收条件,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6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 竣工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抽检。

8.1.7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8.1.8 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9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4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1.10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在行相应的停建或者设计变更等手续后,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8.1.11 工程受投资不能全部到位、移民安置等专项验收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人运用作出明确结论。

2 工程完工验收可按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3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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