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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砂、石、土料可以用于项目建设吗?

有网友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沟渠清淤产生的淤泥、路基开挖产生的砂石、河沟疏浚产生的砂石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吗?

:各类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减少土石方开挖与外运,优先通过场内挖填调配、就近取借土实现土石方综合平衡,节约工程投资,从源头上防控水土流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类土料,若用于耕地客土改良,土壤质量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相关要求,严防有害物质进入耕地;土壤质地等指标还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相关要求。砂石土料用于路基填筑、挡土墙后背回填、基坑回填等工程部位时,也应满足对应工程技术规范、填料检测指标要求。

就合规性而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施工临时用地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主要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前款所称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区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第十三款: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第四款: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值得注意的是,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砂石料的综合利用,还应当执行水利行业管理要求,严禁借清淤疏浚名义超范围、超深度挖取砂石,变相实施采砂行为。

来源:高标准农田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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