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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对政采活动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已有多个省市2023年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本级、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山东省 《山东省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于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其他设区的市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设区的市、县级 60 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品目分类新旧对照表附后。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 0 的品目,如 A02010000)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本次调整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我市所属京外办公的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当地集中采购结果,并可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组织本目录内产品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发布,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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