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业网 > 行业资讯

办理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手续的法规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

第三条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3:《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四、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其他资讯:
版权所有© 北京筑业志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保留一切权利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3300号京ICP备10012143号-11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层2010-8室 电话:010-51299114
在线客服

24小时销售服务电话

400-163-8866

微信购买专线:扫码直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