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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 30≤死 或 100≤重伤 或 1亿≤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死<30 或 50≤重伤<100 或 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死<10 或 10≤重伤<50 或 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一般事故 死<3 或 重伤<10 或 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 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 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 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 200万≤罚款<500万;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含)—30死亡、或50—10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1亿以上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含)–10人死亡、或10–50人以上重伤、或1000—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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