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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
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合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第一条 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 号)第二条 (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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